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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宁静法

2017-08-0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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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111801199231

  【题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宁静法

  【时效性】 有效

  【公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19921107

  【实施日期】 1993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し�

  【文号】 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宁静法

  【题注】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集会通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宁静包管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宁静包管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宁静治理

  第五章 矿山宁静的监督和治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包管矿山生产宁静 ,避免矿山事故 ,�;た笊街肮と松砟� ,增进采矿业的生长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运动 ,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包管宁静生产的设施 ,建立、健全宁静治理制度 ,接纳有效步伐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增强矿山宁静治理事情 ,包管宁静生产。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矿山宁静事情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宁静事情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对矿山宁静事情进行治理。

  第五条 国家勉励矿山宁静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革新宁静设施 ,提高矿山宁静生产水平。

  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宁静生产 ,避免矿山事故 ,加入矿山抢险救护 ,进行矿山宁静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结果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宁静包管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宁静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 ,必须切合矿山宁静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并凭据国家划定经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批准;不切合矿山宁静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宁静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分加入审查。

  矿山宁静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由国务院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制定。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切合矿山宁静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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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宁静出口 ,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切合矿山宁静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切合宁静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凭据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宁静设施竣工后 ,由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验收 ,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分加入;不切合矿山宁静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不得验收 ,不得投入生产。

  【章名】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宁静包管

  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包管宁静生产的条件 ,执行开采差别矿种的矿山宁静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划定保存的矿柱、岩柱 ,在划定的期限内 ,应当予以�;� ,不得开采或者破坏。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宁静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宁静检测仪器 ,必须切合国家宁静标准或者行业宁静标准;不切合国家宁静标准或者行业宁静标准的 ,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宁静检测仪器 ,按期检查、维修 ,包管使用宁静。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合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 ,包管切合宁静要求。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宁静的事故隐患接纳预防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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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 ,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 ,应当接纳预防步伐。

  【章名】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宁静治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宁静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宁静生产事情卖力。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按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宁静生产事情 ,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宁静的执法、规则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宁静的行为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宁静的正当权益 ,组织职工对矿山宁静事情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宁静的执法、规则 ,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分认真处理。

  矿山企颐魅召开讨论有关宁静生产的集会 ,应当有工会代表加入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明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历程中发明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明危及职工生命宁静的情况时 ,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 ,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实时作来由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宁静教育、培训;未经宁静教育、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宁静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及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 ,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 ,具备宁静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宁静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宁静事情人员必须具备须要的宁静专业知识和矿山宁静事情经验。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包管宁静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凭据国家划定实行特殊劳动�;� ,不得分派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备步伐 ,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抢救组织 ,配备须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凭据国家划定提取宁静技术步伐专项用度。宁静技术步伐专项用度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宁静生产条件 ,不得挪作他用。

  【章名】 第五章 矿山宁静的监督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分对矿山宁静事情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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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对矿山宁静事情行使下列治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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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分的矿山宁静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 ,在现场检查宁静状况;发明有危及职工宁静的紧急险情时 ,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章名】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爆发矿山事故 ,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 ,避免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工业损失 ,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分和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

  第三十七条 爆发一般矿山事故 ,由矿山企业卖力视察和处理。

  爆发重大矿山事故 ,由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工会和矿山企业凭据行政规则的划定进行视察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凭据国家划定给予抚恤或者赔偿。

  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爆发后 ,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 ,查明事故原因 ,提出防备步伐。现场危险消除后 ,方可恢复生产。

  【章名】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 ,可以并处� ?�;情节严重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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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宁静专业知识的 ,宁静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 ,调解配备及格人员后 ,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宁静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由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 ,由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分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宁静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缺乏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责令停止生产 ,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分处以� ?�;拒不绝止生产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分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分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 ,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分责令限期革新;逾期仍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分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分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平的 ,可以在接随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来由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随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平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 ,作来由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因而爆发重大伤亡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接纳步伐 ,因而爆发重大伤亡事故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矿山宁静监督人员和宁静治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法的 ,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分凭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法和外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步伐。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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